全新規定
(一)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非勞動者主動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初次實行勞動合同製度或國企改製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且勞動者沒有因過錯而應被解除的情形和勞動者無過失性辭退的情形的。
(二)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滿一年不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成立。
風險提示
1、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不簽訂的法律後果: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勞動者符合法定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也默認接受,但如果時隔數月或者數年,突然要求公司從該固定期限合同訂立之日開始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將會得到仲裁庭或法院的支持。因為勞動者沒有提出過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本應當主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者口頭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勞動者的意思訂立,但履行一段時間後,勞動者反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係勞動者提出的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麵臨支付二倍工資的風險。
應對策略
1、用人單位應當增強證據意識,建立以書麵形式向勞動者征詢需訂立哪種類型的合同,用人單位一定要保留勞動同意的書麵證據。
2、養成先簽合同後用工的習慣,避免形成無固定期限的事實勞動關係。